朱先生反映,他妻子的弟弟近期打算购买婚房,但首付款有所不足。妻子在未告知朱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将贷款全额转给弟弟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朱先生在得知此事后与妻子发生了激烈争执,并要求妻子的弟弟自行承担还贷责任,每月将还款金额转入妻子的还贷账户,对此妻子的弟弟也表示同意。然而,朱先生仍然心存担忧,他害怕万一妻子的弟弟未能按时还款,而妻子又无力偿还贷款时,自己是否会因此受到牵连,被银行要求偿还贷款。因此,他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对该笔贷款负有偿还义务。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朱先生的妻子所申请的银行贷款并未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且朱先生从未对该贷款表示过确认或追认,因此这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妻子的个人债务。朱先生对此笔贷款没有偿还义务。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一个关键的标准是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支出。若借款是用于个人目的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是否共同背负债务也应当依据各自的意思表示确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夫妻间应相互尊重,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做决定,不应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或擅自承担债务。如果一方擅自行动,给家庭财产或配偶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