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反映,他于2020年8月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以来,章程未曾变更,且章程中约定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实缴截止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近期,刘先生听闻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有了新的规定,因此来电询问,公司原定的实缴期限是否会受到影响?
平台律师向刘先生解释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对于在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从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并更新至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在调整后的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同样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就刘先生的情况而言,虽然他的公司最初设定的实缴截止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但由于公司是在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根据新法规,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以内。这意味着,从2024年7月1日起算,刘先生的公司最多有八年的时间来完成实缴出资。从时间安排上看,刘先生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来进行调整。如果确实无法完成实缴,建议考虑尽快进行减资或注销操作。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2024年6月30日前注册的公司从目前法律看,最长缓冲时间为8年,而2024年7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公司,则完全遵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实行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公司法人应当关注新公司法规定,依法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