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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5年的女友不肯结婚,我是否能要回这些年的生活开销?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秦先生表示,他今年已六十岁,与女友恋爱并同居已十五年。同居期间,他们共同居住在秦先生个人名下的房产中,经济上保持相对独立。秦先生负责日常生活的开销,而女友则承担水电煤气、网络等费用,剩余的收入各自保存。去年,女友提出房子部分区域显得陈旧,希望能进行简单翻新,以提升居住舒适度。为此,秦先生计划对房子进行小幅度的装修,并打算在装修后向女友求婚。随后,他按照女友的要求对房子进行了翻新,共花费了十万元。

然而,当秦先生向女友求婚并提出择期登记结婚时,女友却明确表示反对。她认为当前的生活方式很好,两人都未曾婚育,且未来也不打算要孩子,因此没有必要登记结婚。秦先生无法接受长期保持同居关系而不结婚,因此考虑与女友分手。但他想到自己为了女友的要求而花费大量资金进行房屋翻新,且原本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装修,于是来电咨询,询问在分手时是否能向女友要回这笔翻新装修的费用。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分担生活开销,剩余收入各自持有并管理,这表明他们的经济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尽管他们同居了十五年,但并没有因同居而产生共有财产。居住的房产原本就属于秦先生的个人财产,而用于房产翻新的费用也是由秦先生的个人财产支付的。所以,翻新所带来的增值或改善是体现在房产上的,最终的受益者也是秦先生自己。因此,如果双方分手,秦先生并不能向女友主张要回这笔翻新费用。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物权归权利人所有,个人名下房产属于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个人的存款属于个人的动产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选择同居伴侣时应持慎重态度,对于同居生活中的重大决策也需谨慎考虑。如果用自己的存款来装修自己名下的房子,这被视为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通常情况下,即使同居伴侣对装修提出了建议或要求,也不能在分手后要求其承担装修费用。因为装修的成果最终体现在房产上,而房产属于装修者的个人财产,同居伴侣并未因此获得直接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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