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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临时变更送达地点,拒不支付承运人放空费,导致货物被贱卖,谁来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0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托运人张某与承运人夏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委托夏某将一批粮食从上海运至安徽合肥。夏某接单后,装载了35吨粮食并启程,但在驶出约20公里后,情况发生变化。张某请求夏某改道将粮食运往安徽宿州,并提议将每吨的运费从130元提高到140元。夏某拒绝了这一要求,随后张某提出让夏某返回装货地卸车,并承诺额外补偿500元,夏某表示同意。然而,之后张某再次改变主意,希望夏某将货物运往安徽六安,夏某依然没有同意。张某通过微信语音告知夏某,如果不去六安,将不支付放空费及押车费。夏某于是将货物运回装货地,但双方因放空费、押车费、卸车费及仓储费产生争执。

4月13日上午8时左右,夏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并进行现场调解,但未果。之后,夏某将车上的粮食拉走存放。半年后,夏某将这些粮食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张某认为夏某贱卖了他的货物,要求夏某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6万元。

张某咨询律师如何维权时,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称,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需向承运人明确提供收货人的信息、货物的详细情况以及收货地点等必要信息。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需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此案中,张某作为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权改变运输路线,若承运人夏某不同意,张某需赔偿夏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因此,张某要求返还货物或获得等值金额6万元的诉求,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夏某声称自己因放空费、押车费、卸车费及仓储费等遭受了损失,但考虑到双方争议时间较短,且夏某实际改变的运输距离不远,改道通常不会给夏某造成巨大损失。争议发生后,夏某对价值6万元的粮食行使留置权,这显然超出了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一般来说,夏某的损失应酌情计算,且远低于张某货物的价值。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一般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为必要范围,超过必要范围造成托运人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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