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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收养未办理登记手续,被收养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2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郭先生表示,自己在10岁时父母双亡,成为了孤儿。2005年,他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这对夫妇还有一个亲生女儿,比郭先生大29岁。近两年,这对老夫妇相继去世,留下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54万余元,存款82万元以及一套房屋,但未留下任何遗嘱。现在,郭先生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有权继承老夫妇的遗产。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值得注意的是,《收养法》于1992年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并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办理收养登记。然而,《收养法》实施后,包括现在《民法典》生效后,都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并且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郭先生于2005年被这对老夫妇“收养”,这一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后。因此,只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后,郭先生才能与这对老夫妇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具备继承权。但由于这对老夫妇在收养郭先生时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收养关系并未成立,郭先生对这对老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当然,如果郭先生对这对老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那么他可以依法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自《收养法》生效以来,收养子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登记程序,这意味着仅仅将孩子抱养在身边并抚养,并不能自动将其认定为自己的法律子女。为了有效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子女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收养人应当充分重视并严格履行收养登记手续,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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