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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贝公司研发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2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是单位研发主管,已向单位提出离职,因工作需要拷贝了单位的研发资料在自己优盘中被单位发现。公司说来电人偷取公司商业机密的,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公诉,问来电人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律师解答:从来电人的描述分析,来电人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来电人离职前拷贝单位的研发资料并未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单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案例提示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构成此罪,前提是单位将研发资料作为秘密来保护;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窃取行为;最后,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了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而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来电人的拷贝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行为可能只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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