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不起诉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走私普通货物;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某,男,1973年出生,系上海某钢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国产及进口二手钢琴业务。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为降低进口成本,增加盈利,李某某在从日本进口二手钢琴的过程中,在收到外商提供的真实发票后,通过制作低价单证,并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低价报关的方式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款。经海关计核,上海某钢琴有限公司、李某某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共计6票,合计涉嫌偷逃应缴税款394851.96元。2023年1月6日,上海海关缉私局决定对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23年4月4日,上海海关缉私局以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4月23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林子云律师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检察院联系,预约2023年4月25日前往检察院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约谈、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了解,由于疫情原因,上海某钢琴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很大影响,在几乎无销量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巨额的店铺租金、员工工资等成本。同时,李某某的父亲又在该期间身患癌症,巨额的医药费开销也给李某某造成了更大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就想到了在二手钢琴进口过程中,采取低价申报的方法偷逃应缴税款,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盈利。
援助律师在会见时告知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上海某钢琴有限公司通过低价申报的手段进口旧钢琴,偷逃国家税款39万余元,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援助律师告知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表示,其认罪悔罪,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在援助律师的见证了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程序。
经与承办检察院沟通,援助律师希望对李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决定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2023年5月5日,援助律师与李某某一起出席了听证会,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并提问后,援助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案发生在2021年1月到2022年5月期间,正值疫情,涉案公司也与各行各业千千万万的小型私营企业一样,经营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李某某为了维持公司的继续运营,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来控制经营成本,于是就想到了低价申报进口钢琴的不法手段。该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李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进口的旧钢琴也仅仅是用于公司自己的销售,数量不多,并且涉案的偷逃税款金额相对较小,可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李某某在接到上海海关缉私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按照要求赶到指定地点,且在到案之后第一时间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前后供述完全一致,并且提供了公司经营期间的全部帐薄、销售记录等。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上缴了部分违法所得20万元,以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努力减轻由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希望检察院能够考虑此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案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并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且其积极认罪,有悔罪表现,再犯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根据我国刑法一贯坚持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目前正在贯彻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给李某某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其子女不因其刑事案底而影响未来的人生规划。
2023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李某某未提出申诉。
【案件点评】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商家采取低价报关手段偷逃应缴税款的犯罪,由于其相比绕关、瞒报等手段更为隐秘,也成为我国涉走私类案件中比较多发的类型。本案中,李某某由于经营中遭遇新冠疫情冲击,连续亏损,加之亲属身患重病,又对低价报关偷逃税款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最终误入歧途。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过往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李某某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的结果,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