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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上个月的一天晚上,在一次聚会上,她通过微信加了一名刚认识的男子为好友,由于她喝醉酒了,被这名男子带到酒店发生了关系。张女士认为自己是被性侵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立案。结果,公安并没有立案。张女士问,刑事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张女士对于公安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张女士还可以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案例提示

公安不给立案时,控告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以及其他救济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些途径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控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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