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朱女士来电咨询关于楼道公共区域被占用的问题,她希望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公共区域占用的具体法条。朱女士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她询问的是关于楼道这一共有部分被占用时,应参考民法典的哪一条规定进行维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楼道,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楼道作为共有部分,是由全体业主共享的,不属于某位业主单独所有。因此,任何业主或个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占用楼道这一共有部分。朱女士可通过协商、投诉、举报或诉讼等途径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朱女士可通过协商、投诉、举报或诉讼等途径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