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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未履行照顾母亲的责任,能否撤回已赠与的房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2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母亲卧床不起需要照顾,姐姐不来照看母亲,全都由来电人一人照看。问原来母亲赠与给姐姐的房产是否可以收回来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且未附加任何条件,原则上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除外: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如虐待、故意伤害);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法定扶养义务;三是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姐姐作为子女对母亲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若其有赡养能力却拒绝履行(如长期不探视、拒绝支付必要费用或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可能构成“不履行扶养义务”,从而符合撤销条件。然而,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法定撤销的核心在于受赠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例如姐姐的行为需达到遗弃、虐待或导致母亲陷入危困状态等程度,单纯“不常探望”通常难以认定;第二,若赠与房产时未书面约定“以赡养为条件”,则姐姐的赡养义务源于法律规定,与其是否受赠房产无关,赠与撤销需独立证明其违反法定义务;第三,实务中需结合证据判断,例如母亲生活状况、姐姐经济能力、过往赡养记录等。若母亲有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姐姐因客观原因(如疾病、异地)无法照料,则撤销主张可能不成立。此外,若赠与时存在隐含的道德义务(如口头约定姐姐负责照料),可通过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佐证,可能影响法官对“附义务赠与”的认定。

综上,若姐姐有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赠与人可尝试起诉撤销,但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若赠与完全无附加条件且姐姐行为未达到法定撤销标准,则撤销难度较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且未附加任何条件,原则上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本案若姐姐作为子女有能力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如母亲缺乏其他赡养来源、健康状况恶化等),则存在通过诉讼撤销赠与的可能性。但若赠与完全无附加条件,且姐姐的不照料行为未达到“遗弃或虐待”程度,则撤销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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