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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到期继续住,退租纠纷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0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女士来电咨询,金女士此前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金女士继续支付租金居住,现金女士决定搬离,提前十几天联系房东办理退租手续,房东以金女士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拒绝退还押金,金女士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针对金女士的遭遇,解答如下:第一,租期届满后,因金女士继续居住使用房屋、房东继续接受租金,双方已不再受原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而是成立了一个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第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合理期限”通常参照交易习惯认定为“一个月”。第三,“合理期限”这并非绝对时间,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房屋类型、市场租赁难易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进行裁量。金女士提前十几日通知,虽未满一个月,但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其通知期限是否“合理”,以及若不足“合理期限”应承担何种后果,需要综合判断。协商不成,金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案例提示

租赁合同期满后的“默许续住”,并非法律真空区,而是受《民法典》严格规范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均已由法律重新设定。房东不能以过期合同的条款作为“罚则”,租客也需注意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明晰此中法理,方能保障租赁活动的稳定与公平,让押金不再成为纠纷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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