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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的行政诉讼已经经过一审、二审,来电人对二审维持的裁定结果仍然不服,问接下来该如何处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来电人认为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于因(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来电人如果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材料、生效判决书等材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案例提示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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