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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03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郭先生表示,其骑着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郭先生的自行车被撞坏了。保险公司定损为4万元,而新的自行车市价为5万元。肇事方想修理,但是郭先生认为根本就无法修理,想推定全损,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郭先生,推定全损是指郭先生的自行车尚未达到完全毁损的状态,但是其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自行车的本身价值,视为已经全损的状态。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会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作出是否推定全损。如对方拒绝理赔,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侵权人应该赔偿。这实际上就是推定全损的依据。实践中,一般而言,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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