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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借钱给别人,现在人到了上海,是否还能起诉要他还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0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马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在深圳务工的时候,把钱借给朋友,对方出具了欠条,但是对方一直没还款。现在马先生到上海务工,想在上海起诉借款人,咨询律师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知马先生《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类纠纷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中,马先生和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向马先生出具了欠条,马先生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涉及到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一般来说,马先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现在马先生居住在上海,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在上海已经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先在其在上海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对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判定,由于其合同关系主要所指向的是“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通常对案涉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该司法解释极大地方便了接受货币一方的维权,具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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