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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把房子过户给婆婆,离婚后能要回来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26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朱女士来电咨询,她的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产,系婚前由其父母(已离婚)出资首付购买。两人结婚后的第二年,朱女士的公公去世,丈夫通过继承获得部分遗产。随后,朱女士丈夫使用继承所得的遗产、向亲戚的借款,以及婆婆出资的20万元,一次性还清了该房产剩余的全部贷款。后续,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了向亲戚所借的款项。

此外,朱女士丈夫曾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发生一起工伤索赔案件,为规避法院执行,丈夫在律师建议下,以“买卖”方式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母亲(即朱女士婆婆)名下。目前,该工伤案件已履行完毕,但朱女士夫妻关系恶化,正面临离婚。

朱女士咨询:现已过户至婆婆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否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解答如下:这套房产是为了规避工伤索赔的执行,以“买卖”方式过户到朱女士婆婆名下的。这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或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表面上是“买卖”,但如果实际并未支付对价(即婆婆没有真的支付购房款),或者价格明显不合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该过户行为是无效的。一旦被认定为无效,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朱女士的婆婆不是真正的产权人。

该房产是朱女士丈夫婚前由其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的。这部分首付通常视为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对应的产权份额也属于他个人。

该房产婚后还清贷款的资金来源复杂,朱女士公公去世时未留遗嘱,因此朱女士丈夫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丈夫向亲戚的借款是在婚后所负,二人后续共同还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女士婆婆出资的20万,这笔钱的争议较大,其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是赠与给朱女士丈夫个人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赠与给朱女士夫妻双方的,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未明确约定,结合其是在婚后出资、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房贷)的背景,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以上分析,朱女士有较大的可能性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的权利,但过程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通过两场官司来解决。第一场官司,朱女士需要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丈夫与婆婆之间的房屋“买卖”过户行为无效,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丈夫名下。第二场官司,在房产恢复登记至丈夫名下后,朱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案例提示

本案中,丈夫为规避工伤赔偿债务,以“买卖”方式将房产转移至母亲名下。即便债务已清偿,离婚时妻子仍可主张该过户行为无效。若法院认定转移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产应恢复至丈夫名下,其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妻子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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