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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蒜刀断了只能埋怨一句“蒜你狠”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7-19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广州市民王女士用刚买不久的张小泉菜刀拍蒜,菜刀居然断了。她带着疑惑去询问张小泉菜刀售后客服,得到的答复是“菜刀不能拍蒜”。王女士将经历发到网上后引发网友热议。7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张小泉售后求证,客服告诉记者:“消费者力度掌握不好是会断的,所以我们刀具不建议横拍食物。如要拍蒜建议轻压。”重庆某钢铁公司质检中心技师郑师傅表示:“硬度较高材质的刀具比较脆,横拍时刀具不能变形就会发生断裂。”

顾客:拍了个蒜菜刀就断了

“我做菜时拍个蒜,菜刀就断了。联系了售后,得到的回复是‘菜刀不能拍蒜’,让人吃惊。”7月12日,王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上游新闻记者从王女士展示的图片看到,这把断开的菜刀的刀背上刻着“张小泉,斩切刀,50Cr15Mov”。在电商自营店挂牌价99元/把。在另一张售后沟通截图里,王女士向客服投诉说:“这个刀好离谱,我拍蒜子,它就断裂,没见过这么脆弱的刀,刀还能拍蒜吗?”而客服直接回应:“不能。”

王女士将自己的经历发上网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感到很疑惑,“看中国美食纪录片,所有厨师都是一把菜刀搞掂所有步骤,不能拍蒜的菜刀不能容忍。”也有网友质疑菜刀材质:“自己使用的张小泉刀拍蒜没问题,是不是这把有瑕疵,出炉硬度不达标。”更有网友调侃“蒜你狠”“不能拍蒜的刀,是装蒜的刀”。

客服:横拍断刀面可申请换货

7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通过第三方平台联系上张小泉自营店的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的刀具都不建议横拍食物,力度掌握不好的话容易断柄。如要拍蒜,建议用刀面轻压(大蒜)。”至于刀面上的“50Cr15Mov”字样,客服表示:“这是马氏体不锈钢的材质标号,50Cr15意味着硬度是HRC56-58度。相比30Cr13不锈钢、40Cr13不锈钢来说,30、40、50数字越大材质越好,硬度也越高。”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张小泉客服发布的刀具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提示中,没有看到“不建议刀具横拍食物”的消费提醒。就此,客服表示:“刀是用来切的,横拍食物断柄,不予退换。”接着,上游新闻记者对“断柄”说法提出质疑,“是从刀背、刀面、刀刃齐刷刷断开,并非刀柄断裂。”上述客服承认,这是刀面断,虽然购买已经超过90天时间,但可以申请换货。

专家:刀具硬度越高越不能横拍

高级菜刀为什么就不能横拍食物呢?7月13日,重庆某钢铁公司质检中心技师郑师傅表示:“硬度较高材质的刀具比较脆,横拍时刀具不能变形就会发生断裂。厂家为了保证刀具的锋利度,要使淬火钢的硬度达到一定要求,刀刃硬度越高越锋利。刀具横拍断裂,是因为刀面受力后,受力面积大幅度变大,刀面承受的压强变大,硬度较高的刀具无法跟随变形,于是发生断裂。”

那么菜刀该如何选择?郑师傅表示:“买刀要看标号,那种特别贵的刀具,钢材很硬。硬度越高,开刃之后的保持度越好,锋利度越高,切东西很快很顺手。但这种刀具脆,磕磕碰碰或者拍拍打打就容易断。家庭使用的话,如果不具备保养刀具的知识,最好别买高标号的刀具。”

张小泉回复

7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301055.SZ,张小泉)证券事务部,其工作人员表示,该消费者购买的菜刀材质属于硬度较高、锋利度较高的产品,这种产品韧度会差一点,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力过猛,比如横拍等,刀具受力不均匀的时候,容易断裂。

此外,该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澄清,报道中提到的菜刀并非消费者“新买的”,而是在2020年9月购买的。虽然已超过3个月售后期限,但张小泉方面称,为向消费者表达歉意,“已安排无条件退款”。

张小泉天猫官方旗舰店客服表示,不建议使用张小泉菜刀去横拍大蒜、黄瓜,硬度越高的刀具开刃之后的保持度越好,锋利度越高切东西也会更顺手,但这种刀具相对而言会比较脆,磕碰或者重力拍打就容易断裂,家庭使用实在想要拍蒜的,可以将刀具放在蒜上,用手掌轻压刀面来达到拍蒜的效果。

什么样的刀具可以拍蒜?张小泉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从公司的理解来说,刀具的主要功能是切割食材,不同的刀具对应不同的食材,正常操作都不会断裂。基于中国消费者的使用习惯,一般而言刀具日常拍蒜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们还是倡导专刀专用,不太建议用刀拍蒜。”

拍蒜是否属于正常使用?刀因为拍蒜断裂消费者能不能要求质保?张小泉表示超过质保期合理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用刀拍蒜是不是厨房刀具的正常使用范围?

答:关于厨房刀具的正常使用范围,并没有法律规定上的明确界定,通常是根据厨房刀具本身具有的性质和功能来进行判断。蒜在中国家庭的饮食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人的烹饪习惯中刀拍蒜是惯常操作,从该新闻发生后大量网友留言中也可以看出,张小泉作为本土刀具品牌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在没有醒目禁止性指引的情况下,在国内市场售卖的刀具应当默认为消费者用刀拍蒜是常规操作,不属于不当使用。

拍蒜这种惯常操作,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拍法,而每把厨房用刀,因为刀具的使用用途不同,导致每种刀具的材质、重量、韧度、硬度、锋利度也有所不同,所以使用不同的刀具拍蒜,会存在使用方法的差异。

正是基于每个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才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作为厨房刀具的经营者,张小泉有法定义务在售卖厨房刀具过程中,对每一种刀具的特性和使用方法以及禁止使用方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若其没有履行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

问:因为拍蒜断裂,消费者能不能要求商家质保?

答:拍蒜不属于不当使用,张小泉作为生产者也应当知道会有消费者会拿菜刀来拍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所以,消费者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修理退换等质保服务。至于菜刀是否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委托专门的检验或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

问:张小泉刀具表示质保期只有90天拒绝退换合理吗?

答:所谓质保期,指的是指厂商承诺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质保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没有双方约定的,最长为2年。

张小泉表示方表示已经超过90天时间,应该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一个保证时间。但由于存在“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情况,90天质保期不能作为拒绝退换理赔的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方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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