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祁阳在孩子出生第三天后玩起了失踪,当刘燕抱着女儿来到祁阳就职的清华大学,也被他拒之门外。“想不通,看到女儿都可以不见,一分钱都没给过我们母女。”因为祁阳从未出现,女儿出生至今已经5个月还未上户口。
10月中旬,自称刘燕的朋友在北大BBS上发帖:
“北大校友、哈佛毕业生、祁阳在妻子分娩第三天即抛妻弃女,迫不及待奔向新生活。祁阳所遗弃女婴‘无名氏’呱呱坠地即遭亲父遗弃,因父亲活不见人,仍未办理出生证明,不具有法律身份,无法报户口,无法正规就医。当妻女出了满月抱娃回家,祁阳更换门锁并让保安驱赶甚至推搡哺乳期妻女,襁褓女婴无家可归。”
该帖称,刘燕丈夫祁阳系清华大学在职老师,两人曾经是北大校友。目前孩子的问题还未解决,呼吁更多人能向祁阳施压,让他履行作为父亲的基本责任。
近日,当事人刘燕表示,该贴情况属实,这则帖子是她委托其朋友在北大BBS上代发的。
刘燕和祁阳,两人曾经是北大校友,在北大读本科时相识。2019年3月,刘燕和祁阳在北京注册结婚。结婚后,祁阳处于入职空窗期,两人生活在刘燕租的房子里。
刘燕就职于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因为祁阳还没入职,收入不多。当时自己每月的月收入一万多,主动承担了两人一些开销。“生活起居基本上都是我在负责。”
刘燕怀孕后,伴随着生活琐事和争吵,两人感情渐渐变淡。刘燕表示,那个时候“我妊娠反应严重,呕吐,几乎都不过问。”
2020年7月24日,刘燕的女儿出生了,但出乎意料,孩子的父亲却选择在三天后独自回到北京。
“没有任何理由,走了之后不回消息不接电话,拉黑了我。”
让刘燕崩溃的事接踵而至,几天后,祁阳从北京给刘燕发来了《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是要求对孩子做“亲子鉴定”。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让刘燕患上了产后抑郁。
由于祁阳一直不肯露面,导致协议里面的各项条款均搁置,这也导致孩子一直不能上户。
8月底,刚出月子的刘燕决定前往北京找丈夫。在清华大学,祁阳曾用夫妻两人的名义申请了一套宿舍。炎炎夏日,抱着满月的女儿,拖着疲惫的身体,刘燕敲响了祁阳的门。
没有人开门,没有人回应。
不得已,刘燕找到宿舍保安给祁阳打电话,再次被丈夫拒之门外。
11月,有媒体报道了刘燕的遭遇,祁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离家出走是因为不堪刘燕长期“家暴”。
12月,封面新闻记者致电祁阳,一位自称是其代理律师的 男子接电话后,表示祁阳本人不便做出任何回应。
律师称网上很多信息不实,祁阳离家出走是因为“长期遭受刘燕的家庭暴力”,并掌握了家暴的证据。
“目前祁阳先生正在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律师拒绝向记者提供刘燕家暴的证据,表示“法院即将开庭”,但是关于打的是祁阳名誉问题还是两人离婚官司、或者孩子抚养权,他都表示不作回应。“他现在的身份是清华大学教师,这是他的私事,建议你和清华大学宣传部门联系”,该男子称,清华大学宣传部门已经介入此事。
那么,如何认定男方的行为呢?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男方行为是否构成遗弃?
根据本案中披露的案情,可知男方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男方在孩子出生后3天就与女方开始分居。
2、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女儿医疗费的微信,男方便拉黑女方的微信。
3、女方抱着刚出生的女儿寻找男方,男方将母女拒之门外。结合男方律师所称男方现为清华大学的教师并有能力委托律师,律师认为男方有扶养能力。
律师认为,男方的行为构成遗弃,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父母也应当为子女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教育等各方面的保障。男方作为父亲对女儿不管不顾,不履行照顾抚养孩子的义务,已经构成了遗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是这么规定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由于其遗弃的行为尚未对女儿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尚不能构成遗弃犯罪。
问题二:一般情况下如何判定家暴行为存在?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中也明确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从客观上讲,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据,第一,实施了前述家暴的行为。第二,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提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对于家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律师建议,若不幸遭受家暴,务必及时报警或寻求外界帮助,同时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于将来维权时能证明遭受家暴的事实。
同样,本案中若男方主张女方家暴也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而不能仅凭一张医疗记录就认定家暴事实存在。
问题三:男方能否以怀疑孩子不是亲生或女方存在家暴为由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然,如果男方拿出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确有必要”的情形。
关于“家暴”情形,若家暴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人民法院也会认为确有必要,同样会受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都有禁止家暴的规定,实施家暴并不仅仅只针对男性,实践中也存在女性实施家暴的情况。
如果女方实施家暴的话,使男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因此,若家暴属实,即便是法院不受理男方在女方“三期”内的离婚诉讼,男方仍可以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