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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自杀,其男友牟某何以构成虐待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7-13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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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日,北大自杀女生包丽(化名)的母亲,在个人主页上写下第9条动态:“79日,天气晴,去年12月,牟某已经被定为虐待罪了,据学校老师告知,6月份他已经被公安拘捕起来了。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北京警方一位内部人士透露,此消息属实,牟某于610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虐待罪

这条动态,把那段不寒而栗的爱情重新带回人们的视野,引起热议。

201912月,《南方周末》曾报道,北大女生包丽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精神暴力,于当年109日服药自杀,抢救后宣布脑死亡。

当年1213日,北大取消牟某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7个月之后,事件有哪些新进展?关于此次牟某的判决又引发了哪些争议?

他这样虐待我女儿他肯定要受到惩罚,但这一点没抚平我内心的伤痛。毕竟我的女儿永远都不会回来了。

得知牟某被抓捕后,包丽母亲的精神并没有好转,她每句话都很短,语气低落,只有说到女儿时,会突然语气加快,说上两三个连续的句子。

包丽的母亲告诉记者,就虐待罪,她和律师沟通过,得知最高只能被判7年,我希望他能被判故意杀人罪。包丽母亲说。

今年5月,包丽的母亲将删除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恢复,又重新翻看了一遍包丽和牟某的聊天记录,发现了牟某曾承认自己打人的证据。

包丽母亲称,这段被删除的聊天记录,发生于20197月份,牟某曾对包丽发了一连串消息:你是挺可恶,但是你是我的女孩,我今天打你了,我不对,但是你今天不理我,你不对,我原谅你了。

包丽回复:我不想经历一个悲惨的人生。

和包丽母亲认为虐待罪惩罚太轻相反,在包丽母亲最新一条动态下方,有网友提出疑问:这种精神控制导致的自杀在刑法里有量刑标准吗?

热评第一网友认为:这个事情主要责任在女方,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要对自已的行为负责。男方最多算诱因,男方道德上是有问题,但绝谈不上违法。

持反对意见网友认为:就算子女教育有问题,作为受害人受到犯罪者的加害是不争的事实,犯罪者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内对这一类犯罪仍然有法律缺失,应该至少追加过失杀人的认定。

到底什么是虐待罪?牟某的情况何以构成虐待罪?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既包含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肉体上的摧残,也包含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一般包含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问题二:同居关系是否属于虐待罪构成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涉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均纳入了家庭暴力案件,旨在对家庭成员做扩大解释,重点强调突出共同生活人员。

北大女生自杀案中,牟某和被害人在交往期间长期同居,属于共同生活人员,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符合家庭成员的认定条件,构成虐待罪侵犯的客体要件。

 

问题三:如果仅仅是精神控制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属于虐待行为吗?

精神虐待也属于虐待的范畴,具体要看虐待的情节轻重,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虐待罪。

在本案中,牟某对被害人采取要求其自拍裸照、贬低其人格、要求其怀孕后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还让被害人称自己为主人等精神摧残行为,实质上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长期、多次实施对被害人上述虐待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其精神摧残而自杀并死亡的,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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