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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走被家暴的孩子可能是犯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4-10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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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女孩穆莲生玩耍时差点摔倒,一个叫林绪之的女人及时发现,帮助了她。相处过程中,绪之意外发现女孩身上经常带着伤口淤青,疑似被家人虐待。一天,莲生独自在家,家中微波炉爆炸,引发了火灾……林绪之及时赶到,决定带这个备受虐待、伤痕累累的7岁小女孩穆莲生离开她的原生家庭。原来,林绪之和莲生同病相怜,都曾遭到家人的虐待。她的逃跑计划就此展开,想要让莲生离开被母亲和母亲的男友虐待的地狱”……

这是近期汇聚了周迅,赵雅芝,惠英红三大女神的电视剧《不完美的她》的情节,堪称第一季度最虐国产剧。

该剧的热播,除了本身演员卡司的流量外,反映的现今社会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该片中让人触目惊心的虐待儿童、家暴的情节,让人忍不住感到揪心。

如何用法律解读剧中的社会问题?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小莲生的妈妈和妈妈的男友构成虐待罪吗?

小女孩的妈妈的男友对小女孩的虐待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始终是我们社会的重点关注问题,我国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

在这里,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义务或保护义务的成年人,是否仅仅局限于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

随着社会逐渐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变化,关系也较为复杂,基于同居、寄养、看护等类家庭关系越来越多,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居住的人的身份也更加多元化。

因为虐待罪的构成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此类特殊的类家庭中的成年人作为类家庭成员,若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话,其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的,可以纳入虐待罪的处理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其不具备监护、看护责任,或者其行为的目的是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或依据刑法的故意伤害罪等进行相应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也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问题二:现实中林绪之的做法可行吗?善意之举还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拐骗儿童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回到本剧,从剧情上看,尽管小莲生的原生家庭充满不安,甚至虐待,但她还有母亲,而且其母亲并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依然是小莲生法律上的监护人。

即便女主林绪之从小莲生的浑身伤疤、无助眼神里感受到了同样的伤痛,无法放任年仅七岁的她继续留在如此恶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但从法律角度说,她依然不能随心而为,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莲生带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否则很容易构成拐骗儿童罪。

 

问题三:既然好心可能办坏事那么我们如何用法律保护孩子呢?

虐待罪中未成年人无能力告诉,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发现未成年人被严重家暴、虐待甚至遗弃的,请一定要及时报警。

2015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该意见第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该意见第二条第三十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11日起就已施行,该规定对公安、法院、民政、社区等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也列举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张毅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上海华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蓝花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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