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已二十多年,一直非常信任他,对他的经济状况也几乎从不过问。然而,最近她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于是开始调查其经济情况。这一查,她才发现丈夫在十多年前曾背着她购买了一套郊区的房产,并且后来已经将其出售给了他人。虽然当时出售时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现在该房产的价值已经大幅升值。孙女士想咨询的是,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虽然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他无权独自出售,她是否有权现在要求收回这套房子?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尽管这套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且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丈夫作为物权登记人,有权对外出售该房产,并且买家可以与丈夫直接签署购房合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买家是善意的,他支付了符合当时市场价格的购房款,因此构成了善意取得。这意味着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家。
因此,孙女士无法主张要求收回这套房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 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不得对抗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夫妻间应内部解决矛盾,不应波及并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