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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逾期支付租金、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李先生反映,其房屋的租客经常未按时缴纳租金,每次都会延迟三到七天。李先生担心若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租客可能会拖欠更久的租金,因此他考虑不再将该房屋租给这位租客。他致电咨询,询问是否能以租客长期延迟支付租金为理由,无责任地解除租赁合同。

平台律师回复李先生称,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租客逾期支付租金本身并不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直接理由。如果李先生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会面临违约解除的风险,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仅当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并且在出租人请求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出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目前的情况是租客只是延迟支付,而非完全不支付租金。因此,李先生只能追究租客因延迟支付租金给他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凭此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提示

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外。只有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另外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虽然是违约行为,但是并达到用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因此用户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成立,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的话,还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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