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租赁的房屋租期已满,房东在收房时发现屋内设施有损坏,要求白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白女士认为自己合理使用房屋,即便需要赔偿,也应由房东与她共同承担,因此拒绝了房东的要求。房东则以房屋设施损坏为由,拒绝退还白女士的押金,打算用押金来抵充维修费用。为此,白女士咨询询问,房东的做法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向白女士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正常损耗,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赁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损坏,应由房东负责维修;而因非正常使用或违反约定使用方式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白女士的情况,律师建议,由于房东和白女士对房屋设施损坏的原因存在分歧,双方需要各自举证。如果设施损坏确非人为故意,且设施已使用多年,超过质保期,那么很可能被认定为自然损耗,应由房东承担损失。鉴于目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租赁过程中,租赁物及设施的维修和赔偿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为避免争议发生时责任难以界定,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能根据合同条款高效判定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