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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转包人

一年前,魏先生从朋友处转包了一个大楼建筑项目的桩基工程,并且他负责施工的桩基部分已经完成了验收。然而,转包方一直以发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魏先生的工程款。为此,魏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发包方以追讨工程款。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魏先生可以选择以发包方为被告,同时将转包方(及其上游可能的违法转包方)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并可以据此判决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即魏先生)承担支付责任。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该解释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可判决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案例提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是指:

1、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结算,应根据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

4、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基于工程款请求权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当事人未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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