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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减资、通知债权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万女士的公司长期经营各类鞋类业务。在2022年至2023年间,该公司向另一家公司供应了多种规格的男士皮鞋,但对方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至今仍有30万元未结清。该公司的股东为杨某和李某。2024年8月23日,这家公司将其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少到100万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次减资中,杨某的认缴出资额从350万元减至70万元,李某的认缴出资额从150万元减至30万元。然而,该公司并未就减资事宜通知万女士的公司。现在,万女士来电咨询,杨某和李某是否需要在减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律师向万女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在公告后的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反映了股东的意愿,如果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减资是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及如何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应当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也需要股东的配合。因此,在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包括公司和股东。在通知债权人的过程中,股东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一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就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的保障权利,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杨某和李某作为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且该减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对万女士公司的债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在减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案例提示

对于减资股东来说,其主观上更想要的是免除自己部分认缴出资义务,比起抽逃出资是投入再取回的概念,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来评价更贴合。对于未减资股东来说,其也没有抽逃资本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减资瑕疵流程,且股东之间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与维持共负责任,故需要对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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