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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擅自改变租住房屋的结构,房东是否能要求复原?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 恢复原样 违约责任

程先生反映,他出租了一个商铺,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内部软装饰以便经营,程先生对此表示同意,但这一约定并未写入租赁合同,而是通过微信告知租客:可以进行软装饰,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否则将收回房屋。租客对此表示同意,并承诺绝不会改变房屋结构,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上周,程先生接到商铺邻居的提醒,称听到其商铺内有敲墙声。程先生赶往商铺查看,发现租客擅自敲掉了两个隔断墙。程先生对此非常不满,认为租客违背了承诺,但由于相关约定并未写入合同,仅存在于微信聊天记录中,因此程先生咨询,他是否有权要求租客恢复房屋原状并收回房屋。

平台律师向程先生解释,尽管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承诺未写入正式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中的沟通记录同样可以视为双方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租客违反承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其先前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程先生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租客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确保留下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这样做是为了在未来若发生争议或需要维权时,能够有据可依,明确双方的具体约定内容,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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