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浏览网页时点击广告,结果被骗了钱财,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诈骗,广告,赌博

林先生表示,在浏览网络视频时,他被一则成人广告吸引,并点击后注册成为了该网站的会员。该网站不仅提供大量成人视频与直播,还设有多种赌博游戏。林先生参与了这些赌博活动,并在赢得大量筹码后尝试提现,但却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笔手续费以激活账户。没有过多思考,林先生按照指示充值了2000元,但充值后长时间未能收到提现的资金。至此,林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因此来电寻求帮助。

平台律师回应称,这类通过成人广告引诱用户访问的网站,往往是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工具。他们所提供的“筹码”虽看似丰富,但实际上远不如林先生所充值的人民币有价值。律师建议林先生应立即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能够尽快破案并尽可能追回损失。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无关的信息,不要看,不要信,更不要去操作。同时,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一旦遭受诈骗,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以尽量减少损失。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