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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者如何行使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

李先生致电咨询,关于他于2024年3月与一家餐饮企业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及《服务合同书》的相关问题。依据这两份合同,该餐饮公司授权李先生使用“X林”奶茶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承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店铺选址、日常运营、物资采购、经营管理等核心技术与指导,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李先生已按合同要求支付了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及服务费,总额达到166,000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发现餐饮公司提供的服务极其敷衍,仅提供了一次店面选址服务,且公司在招商时所做的多项承诺均未兑现。这些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李先生的奶茶店至今未能开业。鉴于此,2024年4月,李先生认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餐饮公司提出退还已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及服务费的请求,但遭到对方拒绝。因此,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如何合法解除这份加盟合同。

平台律师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考虑到李先生的情况,从合同签订至今仅一个月,项目仍处于筹备阶段,且餐饮公司仅提供了极为有限的选址服务,李先生实际上并未有效利用或占用餐饮公司的特许资源。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律师确认李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加盟合同,并有权要求餐饮公司全额退还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及服务费。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作为被特许人,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详细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以及市场已有其他被特许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尽量避免因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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