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公司现注册资本还未缴纳完毕,新公司法实施后该怎么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注册资本 缴纳期限 新法实施

秦先生致电咨询,表示他五年前成立了一家从事服装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选定的资本为200万元,并设定了30年的缴纳期限。迄今为止,秦先生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为30万元。近期,他闻悉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有所变动,但具体细节不甚了解,因此希望获得详细解答。此外,由于目前面临资金周转难题,现金流极度紧张,秦先生担忧新公司法是否会要求其立即缴清剩余的注册资本金,以及这是否会超出其资金承受能力。为此,他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

平台律师回应称,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并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完成认缴出资额的缴纳。针对已成立且原出资期限超出新法规定的公司,如秦先生的企业,应逐步调整出资计划以符合新的法定期限。

律师进一步宽慰秦先生,不必过分忧虑,因为按照新法规,他公司的未实缴注册资本无需在短期内一次性缴清。相反,秦先生可以依据公司现金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逐步缴纳的计划,从而缓解当前的财务压力。这意味着秦先生有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后续的资本缴纳事宜。

法律法规: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2023年12月29日修订《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已经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认缴的出资额的出资期限不符合新版公司法的规定的话,那么可以逐步调整至该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因此经营者们、股东们不必太过担忧,合理安排尽快缴纳即可。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