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反映,近日他在微信上收到了一个自称能提供“无息贷款”的好友添加请求。由于近期资金紧张,李先生便添加了对方为好友并进行了咨询。对方详细介绍了贷款的相关事宜,李先生根据指引填写了贷款申请表格。不久后,对方通知李先生贷款已获批准,但需缴纳一笔保证金。没有过多犹豫,李先生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了1万元作为保证金。然而,此后他迟迟未收到贷款,再尝试联系对方时,却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此时,李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来电寻求帮助。
平台律师指出,李先生所遇到的这种以“无息贷款”为诱饵的机构,实则是网络诈骗团伙。这类诈骗团伙通常会以口头承诺吸引受害者,但在实际放款前会要求受害者缴纳各种费用,如工本费、保证金等。律师建议李先生应立即保存微信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李先生还可以向微信平台进行举报,以协助打击此类诈骗行为。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今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当代的年轻人,在年轻人们在为房贷,车贷等还款发愁时,这些人便会乘虚而入。碰到“无息贷款”,一定不要轻信,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无息”只是骗子诈骗的诱饵,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一旦遭遇“无息贷款”诈骗,请保留所有聊天/通话/转账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