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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薪年休假

宋先生作为公司的HR,近期遇到了一位退休返聘的财务人员提出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为此,宋先生致电咨询,想了解法律上退休返聘人员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平台律师明确回复宋先生,退休返聘人员并不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权益。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及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基于这一法律界定,退休返聘人员不具备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然而,律师也指出,尽管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但用人单位仍可以与他们通过协商,约定是否提供带薪的福利假期。这样的约定应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例提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退休人员已经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他们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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