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先生致电反映,其女友于两个月前加入一家公司担任客服职务,主要任务是通过电话回访客户,探询他们是否对海外股票投资或境外虚拟货币投资感兴趣。当客户表达意向时,女友需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与客户交流,并通过公司系统向客户发送包含链接的短信。工作考核标准规定,每周至少需成功发送60条此类短信链接,而女友一直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然而,就在昨天,公安机关突然到访该公司,将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甄先生的女友,一并带走。经过多方打听,甄先生得知该公司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正在接受调查。
对此,甄先生感到十分焦急并不解,因为据他所知,女友的工作仅仅是作为客服,按照公司的指示拨打电话并发送短信链接。他疑惑不解,这样的行为怎么会与犯罪活动扯上关系。因此,甄先生特地来电咨询,希望了解相关情况并寻求帮助。
平台律师向甄先生说明,无论是境外股票投资还是虚拟货币交易,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并非任意机构都能随意进行。事实上,许多电信诈骗集团常常利用类似的话术来诱骗公众。作为客服人员,作为与公众接触的第一线,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力来识别话语中是否存在诈骗嫌疑,同时对公司实际业务的合法性也应有常识性的认知。遗憾的是,甄先生的女友未能察觉其中的欺诈迹象,反而无意中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助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诈骗数额难以确切查证,可以依据拨打诈骗电话达到500人次以上这一标准,视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以诈骗罪定罪并处罚。甄先生女友所谓的“业绩达标”行为,恰恰成为其可能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
因此,建议甄先生保持耐心,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一定数量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找工作时需要多个心眼,多了解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避免盲目听从公司安排,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