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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合同到期不续约,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经济补偿金

姚女士作为一位退休后被返聘的保洁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鉴于公司近期的经营调整,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姚女士继续签约。原合同中并未就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或终止作出明确规定。姚女士致电咨询,询问若公司不按期续签合同,是否应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向姚女士解释,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而言,其雇佣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是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所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姚女士已退休,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是转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因此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地,法律规定指出,合同在生效后,若关于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关键条款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可协商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依据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就姚女士的情况而言,现有合同未就续约或终止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理论上可以协商补充这一内容。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参考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通行的交易习惯来决定。然而,如果公司无意进行补充约定,且合同中无其他相关条款可参照,也没有形成明确的交易习惯,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无需向姚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为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会选择雇佣退休人员。虽然退休人员的聘用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公司仍应遵循内部用工流程,与退休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这份合同将作为未来劳务关系变动(包括变更、解除及终止)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从而有效避免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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