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房东违约,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违约责任

汪女士租赁了一套房屋,租期为一年。然而,仅入住三个月后,房东便突然要求她在七天内搬离,理由是房东打算出售该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提前退租,需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汪女士认为,自己在租房时支付了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并且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东的突然要求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此,她咨询道:除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她是否还可以向房东索赔装修损失、中介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平台律师向汪女士解释,当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中,汪女士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房东提前要求汪女士搬离,显然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汪女士有权要求房东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至于汪女士是否能额外主张装修损失、中介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律师进一步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其一;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然而,在本案中,房东的违约行为并未造成人身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至于装修损失和中介费损失,由于这些损失确实是由房东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汪女士有权向房东提出赔偿要求。

律师建议汪女士首先尝试与房东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违约金条款,这是为了应对房屋租赁关系中常见的提前退租情况,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违约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然而,如果实际损失远超违约金的金额,守约方有权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并向违约方提出额外的损害赔偿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