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转租。由于转租时较为匆忙,她在与新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租住人数,也未要求新租客支付押金。现在,实际承租人的七八名远亲也入住了房屋,邓女士认为租住人数过多,希望增加押金,但承租人并不同意。因此,邓女士咨询询问,在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她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能否要求承租人的远亲们离开房屋。
平台律师向邓女士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例中,邓女士转租房屋时与实际承租人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押金的事项。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承租人未支付押金并不构成违约。如果邓女士希望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增加押金条款,必须得到承租人的同意。目前,根据邓女士的陈述,承租人并不同意支付押金,因此邓女士没有法律依据来主张这一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有相对性,合同承租人才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依据一般交易习惯以及对于出租房屋的相关管理规定,只有与承租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可以共同居住生活,可见承租人的远亲对于此房屋是没有居住使用权利的,因此邓女士可以要求他们离开。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为避免后续变更合同的困难,务必在签订前仔细审阅合同内容,确保各项条款全面且明确。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还能减少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和变更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