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表示,他目前正与妻子进行诉讼离婚,近期偶然发现妻子在网络文学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功。她不仅在网文平台上有尚未提取的收入,还接到了出版社的邀请,计划将其网文作品出版成书。出版社提出的合作条件是,无论书籍销量如何,都会先支付一笔购买出版版权的费用,之后再根据书籍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分成。目前,妻子已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并确定了基础费用,但妻子提出要求,希望这笔费用在离婚后再由出版社支付。因此,蔡先生来电咨询,想要了解这些收入中哪些部分他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对于网文平台上妻子尚未提取的收入,虽然目前尚未实际到账,但由于其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因此这部分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蔡先生有权主张分割。
其次,对于与出版社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所明确的购买出版版权的费用,虽然妻子提出在离婚后再由出版社支付,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性质。因此,这部分费用同样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蔡先生也有权要求分割。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公平分割,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