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一家建筑设备用品公司的负责人。2023年5月,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对方公司租用了林先生公司的部分建筑设备进行工地施工。这家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赵某。2024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应在2024年7月支付林先生公司租赁费20万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分两次共支付了1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租赁费一直拖欠至今。林先生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因此来电咨询: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某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平台律师向林先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此处原引用的法条有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严格分离的,否则在发生债务时,股东需与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林先生的情况,由于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赵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赵某就需要对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林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赵某追讨剩余的租赁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示
为防止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特别规定,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