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先生近期打算为父母居住的房屋进行适老化改建,因此委托了一家装修公司进行改造装修。在查看了装修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并感到满意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随后施工队伍便入驻开始施工。然而,工程进行到中途时,施工队却突然撤离了现场。
熊先生随即联系装修公司了解情况,但装修公司却让他自行联系施工经理。经过多次尝试,熊先生终于得知所谓的“施工经理”实际上只是一名包工头,装修公司已将他家的装修工程外包给了此人。由于包工头与装修公司之间在其他承包项目上产生了纠纷,导致包工头罢工,而装修公司也拒绝承担责任。目前,房屋装修工程半途而废,熊先生对此深感焦虑,因此咨询应如何应对,以及应向谁追究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熊先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公司应对熊先生家的装修工程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因工程外包而推卸责任。包工头与装修公司之间的纠纷与熊先生无关。熊先生有权要求装修公司继续完成装修工程。若装修公司拒绝执行,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熊先生的单方解除权,熊先生仍可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若装修合同中已明确熊先生的单方解除权,则熊先生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有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非经其他当事方许可或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不能随意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任何第三方。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装修市场确实参差不齐,因此在选择装修公司时,消费者应做到“多看、多听、多问”,全面了解装修公司的信誉和经营状况。此外,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这样一来,一旦遇到违约情况,消费者将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