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致电咨询,称其丈夫与朋友贾先生共同创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3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她丈夫出资30万元,持有60%的股权;贾先生出资20万元,持有40%的股权。不幸的是,程女士的丈夫于2023年7月18日因意外事故去世。此后,公司一直未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未分配应得利润。因此,程女士询问她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股权并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平台律师向程女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注:原答复中提到的第九十六条已调整为现行法律中的第七十五条,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的内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鉴于此,律师建议程女士首先需检查公司章程,确认是否对股东去世后股权的处理有特别规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程女士则有权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公司拒绝配合,程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提示
股东资格既包括被继承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其身份权。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是自然继承和当然继承,继承人可依法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如公司章程中无特别规定,其他股东无权直接购买,也无优先购买权。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规定由某个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按比例对死亡股东股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受让,死亡股东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利,以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