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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遵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 探望权

黄女士表示,她与前夫已于上个月完成了离婚登记,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离婚协议,他们3岁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日常由男方和孩子的奶奶共同照顾。协议还规定,黄女士有权在周末探望孩子,并在寒暑假期间带孩子外出共度时光,以确保孩子能够感受到母爱,双方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然而,上周末当黄女士试图探望孩子时,孩子的奶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当黄女士上门时,孩子哭闹着要见母亲,奶奶仍然拒绝开门。黄女士担心前夫可能不再遵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使自己难以见到孩子,因此来电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既然黄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那么前夫及其家人就应当配合黄女士探望孩子。

目前,由于前夫和孩子的奶奶阻挠黄女士探望孩子,黄女士有权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法院将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确保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建议黄女士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对于孩子来说,父母虽然离婚,但他们仍然需要来自双方父母的关爱和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探望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是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因此,无论离婚双方存在何种分歧,都应尊重并保障对方的探望权,以确保孩子能够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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