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反映,他是某公司的一位小股东,平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仅在分红时参与。近期,他得知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并作出了修改分红方案的决议。孙先生感到不满,因为公司未通知他参加此次会议,且认为该决议损害了他的利益。为此,他致电律师寻求建议。
平台律师向孙先生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议,该股东有权在得知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这意味着,未获通知的股东可因股东会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议。具体而言,只要股东能证明自己未被通知参会,就无需再证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针对孙先生的情况,律师指出,他可以在得知该决议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然而,如果孙先生实际上参与了股东会议,想要撤销决议,则需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比如证明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本身违反了公司章程,否则将难以启动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孙先生因未被通知参会,享有法定的撤销权,他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撤销权还是一个除斥期间,最长为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即便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也不清楚股东会决议,也不得推翻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