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向平台律师反映,他之前在路边看到一则“重金求子”的小广告,广告上宣称“富商因无法生育,愿出重金寻求子嗣”。江先生信以为真,便拨打了广告上提供的联系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装模作样地询问了江先生的一些个人情况,随后表示有很多人都在咨询,如果江先生想要优先被考虑,可以先支付一笔“面试费”和“培训费”,并承诺如果培训后未被选中,将全额退还费用。江先生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了500元面试费和3000元培训费,之后便一直等待对方通知参加面试和培训。然而,支付完所有费用后,江先生迟迟未收到任何通知。当他再次拨打广告上的电话询问情况时,却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这时,江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来电咨询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江先生,其所遇到的“重金求子”广告实际上是一场诈骗。这种骗局通常利用美色和金钱来诱惑他人,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很多男性认为自己即使只是试试也不会吃亏,赌的就是那个“万一成了”的可能性,结果却一步步陷入了骗局。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真实的重金求子行为,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江先生应该立即保存对方的联系方式和转账记录,并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警方的帮助,争取在破案后追回损失。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即使是真事,一方拿着重金求子协议要求对方支付报酬,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天上哪能掉馅饼,所有找上门来的福利,不是陷阱,就是别有所图。对于这样的骗局,一定不要理睬,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