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王女士向张先生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张先生。李女士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字并捺印,但借条中并未明确保证方式。同时,借贷双方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随后,张先生多次向王女士催讨欠款,但王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前日,张先生试图再次催款时,发现已无法联系上王女士,于是联系保证人李女士询问情况。然而,李女士表示借款是王女士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并且她也无法联系到王女士。因此,张先生咨询律师,询问应如何向王女士主张自己的债权,以及李女士作为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一般保证。在此情况下,王女士向张先生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张先生有权主张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李女士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她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王女士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李女士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提示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