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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是否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股东知情权 委托 中介机构 商业秘密

汪女士来电反映,她作为公司创始人,近期遇到一位小股东频繁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汪女士担忧的是,这位小股东过往曾有查阅公司资料后对外泄露以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她一直拒绝其查阅请求。汪女士听说,小股东计划等到2024年7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生效后,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并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为此,汪女士咨询这一说法是否属实,并询问若小股东真的采取法律手段,她应如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回复汪女士,确认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新版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新法确实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但股东需先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阐明目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在收到请求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拒绝理由。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法也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但必须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小股东过去的不当行为,律师建议汪女士首先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小股东依据新法提出要求,汪女士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并说明拒绝理由。如果小股东随后提起诉讼,汪女士可以代表公司积极应诉。

法律法规: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公司法法律法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候要注意其真实目的、方式方法,切不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股东知情权,这种不恰当、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必然会遭到公司的拒绝,并且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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