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的车辆,租赁期限从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共计2个月,租金为10000元,押金也为10000元。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孙先生发现该车辆即将报废,无法使用,一直处于维修状态。因此,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但租赁公司至今未退还押金。孙先生来电咨询应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因维修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同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若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根据孙先生的描述,他依约使用车辆后发现车辆状况极差,无法使用。如果孙先生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租赁物,那么他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此外,如果车辆状况已经接近报废,无法使用,且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先生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还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建议孙先生收集相关证据,与租赁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然而,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不规范等诸多原因,租赁双方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为避免此类纠纷,车辆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谨慎态度,仔细判断各项条款,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