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经营着一家女装店,近期她从一位新供应商那里购进了一批女装用于销售。然而,随后多位老顾客反馈称衣物质量有所下滑。昨日,情况升级,一名顾客携带从王女士店铺购买的衣服直接到店投诉,指出衣服质量不合格。顾客还提供了第三方质检报告,显示衣物成分与标签标注不符。顾客据此认为店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否则将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维护店铺声誉,王女士与该顾客达成了退款及赔偿协议。
王女士深感这批衣物已对店铺造成损害,并担忧继续销售会进一步损害店铺辛苦建立的良好口碑。因此,她希望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并要求退货。但问题在于,进货时双方仅签订了简单的进货单,明确了商品、数量及价格,并未签署正式合同。为此,王女士咨询了平台律师。
律师回复称,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直接用于王女士店铺的销售,且货物质量问题已导致店铺受损,王女士完全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特别是质量问题已经第三方质检确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王女士已向消费者支付了退款及赔偿,这部分损失也已实际发生。
尽管没有正式书面合同,但进货单作为双方交易的有效凭证,且供应商明知王女士采购货物用于销售,因此确保货物质量符合销售标准是供应商的基本义务。鉴于货物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销售,且已给王女士造成损失,王女士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与供应商的买卖关系,并要求退货、退款及索赔。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供应商向其他商户供货,确保自身提供的货物符合对方采购目的和要求是最基本的义务,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商家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格外注意对供货要求的明确与具体化,并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能够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责任,为解决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