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来电称,其朋友付先生在2023年11月左右结识了一位姓李的人士。李某自称在国外,因生意需要,欲租借国内的通讯传输资源,并承诺给予付先生可观利润。经付先生多方努力,最终为李某提供了相应的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近期,公安民警联系付先生配合调查,陈女士方知李某竟是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在逃人员,其租借通讯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对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付先生对此情况有所了解。目前,已查实的涉案线路达150余条,激活期间拨打电话总数超过130万次,涉及报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陈女士希望咨询,她的朋友付先生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这一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平台律师向陈女士解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若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付先生的行为直接助长了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频繁拨打犯罪电话,导致案件涉及范围广泛,且目前查证属实的报案金额已高达数百万元,此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程度、犯罪故意、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从而在量刑上做出相应的区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起到了严密刑事法网的作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时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