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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还要支付物业费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物业服务、合同延续

潘女士目前居住在上海某小区,因该小区业主在公共事务管理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直未能成功召开业主大会。因此,当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未能就是否续签原合同或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决定。原物业公司基于此情况并未撤离,而是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近日,潘女士致电咨询,询问业主是否能以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为理由,拒绝缴纳后续的物业管理费。

平台律师回复潘女士称:如果原小区物业公司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那么业主是没有依据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当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若业主大会未能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而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在此期间,合同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但需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综上所述,尽管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但由于业主大会未作出解聘决定,且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因此原物业服务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到期,但是由于主业大会无法作出续聘或者解聘决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可以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延续,只不过服务期限变成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解除该服务合同。在没有解除前,业主仍应该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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