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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后,让他如何写承诺书对我有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婚内财产约定 承诺

王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已五年,但尚未生育子女。近期,她察觉到丈夫行为异常,经过观察和调查后,发现丈夫存在出轨行为。在与丈夫沟通时,丈夫承认那是一时冲动,并表示愿意回归家庭,好好生活,同时愿意向王女士出具保证书或承诺书。王女士决定暂时原谅丈夫,但她也担忧丈夫若再次出轨该如何应对。她希望能在承诺书中明确,若丈夫再次出轨导致双方离婚,丈夫应净身出户。因此,王女士来电咨询如何撰写这份承诺书以达到她的目的。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所谓的承诺书或保证书,即保证不再出轨,若出轨则双方离婚且出轨方净身出户,这类文书通常被称为忠诚协议。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仍存在不同意见。主流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若“再次出轨”这一条件未发生,则协议条件未成就,双方均有权反悔,导致协议失效。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确凿证明一方出轨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建议王女士考虑采用法律规定的婚内夫妻财产约定方式。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具体来说,王女士可以与丈夫签订一份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财产约定书,仅明确某些特定财产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这样,无论将来是否离婚,丈夫是否出轨,这些财产都将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这种方式对王女士的保护更为有力,即使丈夫的心已不在家庭,至少在财产上王女士能得到一定的保障。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时,应持谨慎慎重的态度,对伴侣保持忠诚,珍视并慎重对待将要与自己共度一生的伴侣。如果双方出于某些原因考虑签署忠诚协议,也应当谨慎行事。因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仍存在争议,其法律效果可能并不完全确定。因此,在决定是否签署忠诚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时,需要双方深思熟虑,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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