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自称是一家经营板材生意的公司负责人。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一家木业公司分三次从刘先生公司购买了落叶松和白松板材,但至今仍拖欠20万元货款未结清。经过进一步了解,刘先生得知该木业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股东林某认缴出资4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出资6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3年4月3日至2043年4月2日,但截至目前,两位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此外,2023年6月,李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林某,该木业公司因此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面对货款被长期拖欠的情况,刘先生非常焦急,于是来电咨询应如何向该木业公司追讨欠款。
平台律师向刘先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尽管该木业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公司对刘先生的公司负有未清偿的货款,刘先生的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木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尽管李某已在2023年6月将其股权转让给林某,但如果林某未足额缴纳出资,李某仍需在原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林某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向木业公司及其股东追讨拖欠的货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提示
“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以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则,兼顾了资本认缴制的效益与平衡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公平,在平衡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上实现重大进步,优先保护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明确了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其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并非完全自由绝对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