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为孩子读书问题,和朋友约定将自己居住证办理到朋友在黄浦区的房屋上,但本人和孩子并未实际居住。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梁女士和朋友起了争执,朋友就去派出所举报梁女士和其孩子并未居住在自己房屋内的事实,要求派出所注销梁女士的居住证。派出所打电话核实了梁女士的实际居住情况后,并未表示会注销梁女士的居住证,但事实上就在调查后的2周内,注销了梁女士居住证。梁女士认为,警察没有通知自己居住证注销时间,执法有误,问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梁女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住证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并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这也就是说,如果持证人居住地点发生变动,则居住证信息也应当相应的变更。更甚者,持证人如果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公安机关有权注销居住证。本案中,经警察核实,实际上梁女士是提供了虚假材料才办理的居住证,因为其本人并未居住在登记居住信息的地址内,公安机关认定后,有权直接纠正该违法行为,并不用通知梁女士。因此,律师认为,因梁女士存在过错在前,即便维权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当然,反过来讲,如果当真存在相关行政机关违法侵害个人或者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第六条 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个人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自己负责。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居住证的,一旦查证就会被注销,过去存在的积分也可能清零,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